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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脉的营业规则

发布时间:2015-11-18 作者:中脉

  营业守则

  

中脉的营业规则

 

  第二条 不招募以下人员为中脉营销人员:

  1、未满18周岁的人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3、全日制在校学生;

  4、教师、医务人员、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5、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6、境外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三条 认真履行营销人员的责任

  1 恪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2 遵守中脉颁布的关于营销人员的各项营运细则、规章制度及其在合同期内所作之修正、变更、补充的规定。

  1、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2、绝不能以高压手段强行向他人进行销售。相反,在推销产品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以礼待人。

  3、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4、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5、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6、直销员必须以规定的零售价向顾客销售中脉产品,不得私自降价或加价。

  7、中脉营销人员应尊重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和选择权利,应在得到消费者允许的前提下,开展销售活动,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尊重消费者的隐私。

  第五条 严格按照中脉提供的产品资料介绍和推广产品。

  1、所有中脉产品的介绍,内容必须完整及真实,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方法、产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上所载指示及注意事项。

  2、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等做夸大、失实的宣传,更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应如实解释商品的质量、用途、使用效果、有效期限、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商品退、换货办法等事项。

  第六条 维护中脉名誉及形象,不可做任何有损中脉公司及产品,商标或商业名称的名誉及形象的行为。

  中脉营销人员不可提供、邀请、鼓励或尝试诱使其他营销人员加入其他任何竞争公司或购买非中脉公司的产品或服务。违反此项规范将按公司营业守则进行处罚,包括终止其营销人员资格。

  第七条 中脉营销人员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建立网站、建立微信公众平台、开发移动互联工具做公共的传播。

  第八条 营销人员在通过不同渠道宣传、推广中脉产品时,不应直接使用中脉海外市场相关产品的说明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来宣传中脉产品。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中脉产品宣传、推广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国内的广告法规,可能被认定构成虚假宣传。

  第九条 营销人员应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中脉发布的产品宣传、推广材料(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等)开展产品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十条 营销人员应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接受媒体采访,不得散布任何未经中脉核准的、与公司业务营运相关的各类政策信息,不得对中脉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导。

  第十一条 营销人员在开展销售活动时,不得利用中脉资源推销或推广非中脉提供的产品、活动或服务,也不可从事与中脉存在利益冲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规的其它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活动。

  第十二条 中脉营销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为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营销人员在开展销售活动中不得贬抑、诋毁、攻击其它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及其从业者的声誉。

  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与中脉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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